原告:XX。

被告:深圳市秦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德冠廷商务中心505。法定代表人:马飞。        

原告XX诉被告深圳市秦客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XX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良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