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苏华。
上诉人何军因与被上诉人陈苏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847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军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军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进力
审判员郭文云
代理审判员尹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