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加佳。

被告:深圳常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1301A。法定代表人:陆滨。

原告唐加佳诉被告深圳常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唐加佳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加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

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