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广州博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南大路54号金达创意园B栋202,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广州博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博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猛撤回对广州博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杨绪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