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0号702室。
被告:崔素琳,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林西大队部。
原告苏炯与被告崔素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苏炯于2017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炯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卓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