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0号702室。

被告:崔素琳,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林西大队部。

原告苏炯与被告崔素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苏炯于2017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炯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卓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