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金,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张青峰,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淘宝店主,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979号申请执行人何金与被执行人张青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青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金执行款9000元及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12执3354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项宇龙
审判员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