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江,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靖宇,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吴江与被执行人杨靖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1501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靖宇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吴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靖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14执12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霞
审判员李洪生
审判员赵一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阚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