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玲花,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盈盈,系原告施玲花女儿,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潘文君,1991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心一堂药业有限公司新兴店。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塔湾二组。负责人:王红祥。

被告:广州纯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龙路桥山村段12号(1号厂房)501。法定代表人:王黔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玲花与被告潘文君、河南心一堂药业有限公司新兴店、广纯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玲花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玲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施玲花负担。

审判员夏旭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董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