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5414。

被告:陈秋丽,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身份证号码:×××4924。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陈秋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旺来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颖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叶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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