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5414。
被告:陈秋丽,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身份证号码:×××4924。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陈秋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旺来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颖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叶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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