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乐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2幢7层07单元。法定代表人:袁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兰,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彩云与被告上海乐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陈彩云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彩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

审判员蔡守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