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金花,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晓利,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原告陈金花与被告李晓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陈金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金花以其欲与李晓利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陈金花负担。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黄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江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