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锦灶,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林淑珍,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系被告林淑珍的女儿),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陈锦灶与被告林淑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陈锦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锦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锦灶负担。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代理审判员张晨玮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