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苏0582民初9416号之一

原告:张锦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上海奈罗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750室。法定代表人:朱江。

原告张锦连与被告上海奈罗家纺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锦连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锦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锦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锦连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