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剑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雯、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剑锋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曾庆龙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贺剑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剑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袁军
代理审判员李翌平
代理审判员王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