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

被告济南国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济南国大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长左立审判员杨海涛人民陪审员刘雪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