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玉珠,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玉芳,女,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原告吴玉珠与被告刘玉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吴玉珠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玉珠以其已与刘玉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玉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吴玉珠负担。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黄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江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