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义,居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廷,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启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洪家街道星星集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宝利鸿,该公司经理。
原告邱义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台州市启恒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邱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立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