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孙丁丁承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