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47号楼2至4层102。法定代表人石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坤鹏。

上诉人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坤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3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商品以物流方式交付的,应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确定之收货地址位于江苏省常熟市,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东

代理审判员裘实

代理审判员柳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