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智超。

被告:布言。

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布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袁智超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智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智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袁智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