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智超。
被告:布言。
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布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袁智超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智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智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袁智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元元
原告:袁智超。
被告:布言。
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布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袁智超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智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智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袁智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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