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国抄。

被告: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航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绍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抄诉被告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抄以与被告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国抄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