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黄海禹,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叶建冬,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黄海禹与被告叶建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黄海禹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海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海禹负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柯文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蔡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