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圆圆,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薇,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李枫秋,女,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陈圆圆因与被告李枫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被告李枫秋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9月1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李枫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枫秋不服该裁定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陈圆圆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圆圆自愿申请撤回对李枫秋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圆圆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陈圆圆负担。 

审判员林凤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