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彦辉。委托代理人:陈名莹,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龙。
上诉人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金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九条 第四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为144元,由上诉人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东劲
审判员陈舒舒
代理审判员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佩君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