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怡风,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青海三江源青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湟源县城关镇二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祁建和,职务不详。

原告杨怡风与被告青海三江源青稞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2016年12月13日,杨怡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怡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由杨怡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齐婵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