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柯东,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郭也,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付蓓静,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柯东与被告郭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柯东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柯东以其已与郭也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柯东负担。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黄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