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种植业从业人员。

被告成都市岁月无痕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成都市岁月无痕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岁月无痕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邢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邢志刚负担。

审判长徐白玲

人民陪审员向明华

人民陪审员舒友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