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挺,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李建设,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章挺与被告李建设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挺负担。

审判员周玲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