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挺,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李建设,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章挺与被告李建设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挺负担。
审判员周玲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