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马骏,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苏炯与被告马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苏炯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炯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代理审判员苏镧浠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