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陈泽。
被告:南京博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22号1104室。法定代表人:郎立中,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陈泽与被告南京博美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陈泽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博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陈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博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陈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陈泽负担。
代理审判员邱青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曹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