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邓智伟,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王晓雨与被告邓智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雨撤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王晓雨负担。审判长黄葳人民陪审员朱兆喜人民陪审员刘兰武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朱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