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桐乡市恋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阳光丽景花园S17号。法定代表人:朱利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季海燕诉被告桐乡市恋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海燕于2016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且被告桐乡市恋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季海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