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梽祥,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成都留意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刘家锋,总经理。

被告:四川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先旭,总经理。

原告邱梽祥与被告成都留意家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邱梽祥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梽祥以欲与成都留意家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梽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梽祥负担。

审判员叶道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