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磊,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系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磊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追加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磊诉称,我因生活所需,于2015年6月30日至8月23日之间,在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购买百瑞源中国红枸杞780g(免洗),收到商品后,在和朋友食用过程中,打开包装盒,发现盒内宣传页内容为:百瑞源宁夏枸杞……专为成功人士量身定做的顶级商务礼品。朋友告知我,“顶级”属于绝对化用语,禁止在产品说明中使用。被告销售的产品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涉嫌欺诈,请法院判令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267元、赔偿9801元、承担诉讼费用并由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磊于2015年6月30日在京东商城网购买百瑞源中国红枸杞礼盒780g免洗贡果枸杞4盒(每盒498元、合计1992元),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发票。朱磊于2015年7月2日收到该商品,并于收货的第三日拆开一盒,发现该商品盒内的彩页上载明“专为成功人士量身定做的顶级商务礼品”,原告品尝后,发现该商品味道一般,和同类商品无区别。后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在京东商城网购买百瑞源中国红枸杞礼盒780g免洗贡果枸杞3盒(每盒425元、合计1275元),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次日向原告出具发票。收到第二次购买的商品后,原告认为“顶级”字样涉嫌欺诈消费者,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将“顶级”理解为最好的,涉案商品的外包装及京东商城网的销售网页上均未显示“顶级”字样,其在第一次购买商品之时,对涉案商品用及“顶级”字样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第一次购买该商品时,对涉案商品用及“顶级”字样并不知情,并非因“顶级”字样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原告明确表示其将“顶级”理解为最好的,而其第二次购买该商品之前,已经品尝过该商品,明知该商品味道一般、与同类商品无区别,原告称其因商品盒内的“顶级”字样产生错误认识,进而第二次购买该商品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因涉案商品盒内的“顶级”字样遭受损失,其要求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涉案商品货款3267元、赔偿9801元并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朱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心凤

审判员邓园园

人民陪审员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