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素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丁丁。
被告: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登隆巷6号。法定代表人:唐建中。
原告罗素英诉被告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罗素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素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素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素英负担。
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