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男,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锦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社区万道路金运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来。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李飞因与被上诉人东莞锦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兔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锦兔公司、原审被告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飞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锦兔公司退还货款2752元,并赔偿8200元。事实和理由:1、锦兔公司在店铺页面宣传“狂欢开抢!买四免一,百万豪礼,领券满300减50、满500减100,最后一天”。但李飞于当天购买4套西装后并未享受“免一”的优惠,而且上述“最后一天”的广告词在店铺网页上持续数日。锦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诱导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或者实际需要填补损失基础上,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就应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锦兔公司、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未答辩。
李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锦兔公司、京东世纪贸易公司退回货款2752元、赔偿8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飞于2016年2月23日在“京东商城-PLAYBOY花花公子服饰官方旗舰店”购买4套“花花公子PLAYBOY男装新品套西经典商务休闲套西DZ-131003黑色L”,每套价格为688元,李飞共支付2752元。“京东商城-PLAYBOY花花公子服饰官方旗舰店”于2016年2月23日、24日、25日、28日均广而告之“狂欢开抢!买四免一,百万豪礼,领券满300减50/满500减100最后一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答辩状称,该公司与李飞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京东商城”平台提供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收到快递一份,内含《民事答辩状》及网页截图打印件两张。《民事答辩状》内容为“答辩人:锦兔公司……被答辩人李飞……被答辩人于2016年2月23日10时在京东商城本公司注册的花花公子服饰官方旗舰店购买花花公司PLAYBOY男装新品套西经典商务休闲套西DZ-131003黑色L,商品数量4,商品单价688元,共支付货款2752元。因本店铺有作出过买四免一的活动宣传,因此在被答辩人提出享受这个活动价格的同时,答辩方及时配合被答辩人经过京东赔付渠道将免一的价格688元已赔付给被答辩人,有京东官方可以出示证明。在双方协商赔付完的情况下,被答辩人依然对我方进行消费权益提起恶性索赔,望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处理,杜绝恶性打假索赔!……”该《民事答辩状》未加盖公章,亦未有任何自然人落款。网页截图打印件两张显示,2016年3月3日,李飞“京东商城”账户(账号:“百年孤寂的大孬”)获返现688元。关于上述材料,李飞自行核实后认可其于2016年3月3日收到商品补偿差价688元,但仍坚持认为锦兔公司“最后一天”的宣传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本案中,李飞主张锦兔公司未履行“买四免一”的承诺、存在欺诈行为,但其自行核实后认可已收到相应款项,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在日常网购过程中,消费者购买与否的决定因素在于商品的质量、品牌、价格、售后等与商品本身密切相关的因素。本案中,李飞主张锦兔公司持续数日宣称相关优惠为“最后一天”构成欺诈。一审法院认为,李飞主张的此项宣传并不足以引起其对涉案商品产生误解继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且李飞亦未因此项宣传而受有损失。故对于李飞关于锦兔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予退款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并非“京东商城”的经营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驳回李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飞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李飞不再要求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锦兔公司应否向李飞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本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中李飞主张,锦兔公司在提供商品时未履行“买四免一”的承诺、其网页上宣传的“最后一天”持续数日,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锦兔公司在“京东商城-PLAYBOY花花公子服饰官方旗舰店”作出“买四免一”的宣传标语,该宣传应视为锦兔公司对其所提供商品价格的承诺,李飞在认同锦兔公司所作出的广告价格后,作出购买四件商品的意思表示,理应享受“免一”的价格优惠。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李飞在当日购买商品的订单中支付的款项为2752元(4×688元/件),但李飞认可锦兔公司后通过京东商城补偿其差价688元,在双方对“买四免一”未有详尽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锦兔公司履行了“免一”的约定,故锦兔公司不构成欺诈。对李飞所主张锦兔公司在其网页上宣传的“最后一天”持续数日,构成虚假宣传、诱导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是针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及有效期限等信息。“最后一天”的宣传标语并非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所作的宣传,与商品本身无必然联系,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李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李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费蜜
代理审判员周东海
代理审判员嵇海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