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鑫。
被告天津东方雷格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张连,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天津东方雷格工贸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鑫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鑫负担。
审判员尹瑞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茜
原告高鑫。
被告天津东方雷格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张连,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天津东方雷格工贸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鑫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鑫负担。
审判员尹瑞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茜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