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惠芬,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盛、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鳞影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以南胜太商住楼A-110。
法定代表人丁岚。
原告王惠芬因与被告南京鳞影钓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王惠芬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鳞影钓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惠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惠芬撤回对被告南京鳞影钓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惠芬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菲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陈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