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上海亚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系公司员工。
原告孙丁丁诉被告上海亚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丁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