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王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齐河县。

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因已和被告王某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意见,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耀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宋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