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君,女,1990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河村回水组,现住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井亭村XXX号。
被告:王素艳,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姚寨乡牛堡村一区157号。
原告高君诉被告王素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高君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高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江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