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被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0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不予退还。
代理审判员纪愉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桂兰
原告刘某某。
被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0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不予退还。
代理审判员纪愉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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