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限制。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

委托代理人李亦海。

被告深圳市盛益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

委托代理人赵键波。

委托代理人肖体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限制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限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限制承担。

代理审判员胡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颜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