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限制。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
委托代理人李亦海。
被告深圳市盛益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
委托代理人赵键波。
委托代理人肖体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限制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限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限制承担。
代理审判员胡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颜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