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欣欣。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景晨世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欣欣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景晨世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欣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陈欣欣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博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议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