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千爱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安林。

上诉人深圳市千爱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爱首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安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2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本案而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网络购物产生的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收货地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处理并无不当。鉴于本案收货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千爱首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江平审判员崔丽代理审判员夏文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夏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