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克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668号主楼29层291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强与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克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克强负担。
审判员黄殿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施蔚天
原告刘克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668号主楼29层291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强与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克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克强负担。
审判员黄殿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施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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