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红文。
委托代理人:胡伟、卢广辉。
被告:周小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文诉被告周小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原告袁红文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红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红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袁红文负担。
审判长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郑秋娇
人民陪审员叶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