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淑玲。
委托代理人李凤芹(系邓淑玲之母)。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执行董事。
原告邓淑玲与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国动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淑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2日原告在北京众合培训学校接受司法考试考前培训时,得知培训老师在YY教育开办了一个司法考试考前预测班。原告下载被告旗下产品YY并充值600元后,发现支付宝账单显示YBCoin600,充值错误。后原告在同学帮助下完成正常报名交费,并立即与被告联系说明误以为YY即YY教育,希望可以退款。被告称一经充值概不退还,原告的充值只能用于购买被告的会员服务或者给YY的主播送礼物。原告认为YY和YY教育同属被告旗下产品,一般人难以区分,原告的前一次操作属于重大误解,后一次操作才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关于手机YY充值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600元,并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300元及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其下载被告的手机APP产品并充值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原告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具有可撤销的情形,被告也不应赔偿原告因撤销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原告在众合教育司法考试培训班接受考前培训时,得知培训老师在YY教育开办了一个考前预测班。原告下载被告的产品YY手机端,并于当日20时55分充值600元。原告充值后发现支付宝账单显示商品名称为YBCoin,所充值的产品并非考前预测班,遂于21时04分在同学的帮助下在被告的YY教育产品中再次交费600元,完成了考前预测班的报名。21时09分原告联系被告称在手机YY充值是操作失误,要求被告退款。由于被告拒绝退还原告的充值款,原告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邓淑玲的支付宝账单截图打印件;2、原告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3、原告的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受司法考试考前培训时欲参加培训老师在YY教育开办的培训班,其在被告的YY教育产品中交纳600元报名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此前在被告手机YY产品中充值是混淆了手机YY与YY教育,对手机YY充值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原告请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充值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手机YY产品中充值是由于自身对产品内容的重大误解所致,因撤销该合同产生的各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对合同的订立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邓淑玲与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订立的关于原告在手机YY中充值600元的合同;
二、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邓淑玲充值款600元;
三、驳回原告邓淑玲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国动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