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鹏。

被告上海仪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3号705室。法定代表人简伟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鹏与被告上海仪菲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广彪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原告周鹏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鹏以与被告上海仪菲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广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颜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