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建波。

被执行人:林昌达,××亭醉鲜阁卖家。

申请执行人陆建波与被执行人林昌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建波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9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0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徐虹玒